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税文件
->
综合类
本栏目所刊登的政务信息均为杭州财税网站版权所有,转载或引用应取得杭州财税网站协议授权,使用时须注明信息来源(杭州财税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或未注明信息来源,一经发现,我局将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2008-07-17 阅读人数:1519 人次
[
主题词: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8-06-24 0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闭本窗口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评论用户:
*
内 容:
请您在这里发表您的个人看法,发言时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相关文章链接
hzft.gov.cn介绍 |
网站地图
| 站长信箱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2003 杭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备案编号:浙ICP备 05009020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税大楼 邮编:310009 总机:0571-87805588
监察处:0571-87819092,税务举报:0571-87802107,信访:0571-87819429,税务语音特服电话:12366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技术支持: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