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许可事项
    本栏目所刊登的政务信息均为杭州财税网站版权所有,转载或引用应取得杭州财税网站协议授权,使用时须注明信息来源(杭州财税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或未注明信息来源,一经发现,我局将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004-06-30   阅读人数:2325 人次
[ 主题词: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事项名称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选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具体条件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三)拆本使用许可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

跨市县的运输业务根据需要随车携带、使用空白运输发票不需审批,其他空白发票则不准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

    (五)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异地申请领购发票、计算机开票、拆本使用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7.合同或支付证明。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下同);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三)拆本使用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期限:与《外管证》有效期同期;

    2.计算机开票许可期限、拆本使用许可期限、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期限:长期。

服务窗口

各分局发票管理窗口

示范文本

《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请参照窗口提示。

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浏览)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事项名称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具体条件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业务需要使用发票。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长期(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限)。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服务窗口

各分局发票管理窗口

示范文本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详请参照窗口提示。

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浏览)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事项名称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具体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1.纳税人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长期(至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改变)

服务窗口

各分局文书受理窗口

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请参照窗口提示。

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浏览)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程序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具体条件

(一)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

3.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并且热爱税收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能够胜任代售工作。

  

1.代售印花税票者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

2.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3.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代售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代售印花税要提供单位身份证明,如税务登记证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证明等证件;

    (二)个人代售印花税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许可期限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因政策原因或因代售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代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应终止委托代售业务,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结清委托代售印花税税款,收回未发售的印花税票,缴销《委托代征(售)税(费)款证书》等证件、资料。

服务窗口

各分局文书受理窗口

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请参照窗口提示。

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浏览)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关闭本窗口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评论用户: *
内 容: *
验证码: *
  
相关文章链接
hzft.gov.cn介绍 | 网站地图 | 站长信箱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2003 杭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备案编号:浙ICP备 05009020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税大楼 邮编:310009 总机:0571-87805588
监察处:0571-87819092,税务举报:0571-87802107,信访:0571-87819429,税务语音特服电话:12366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技术支持: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