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各城区财政局、采购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采购办,各定点供应商:
2010-2011年度浙江省级、杭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等70家单位为新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一、二、三类维修企业)。市本级及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纳入本次定点维修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1.实施范围:杭州市级、各城区级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事业单位。
2.实施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1.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市、区机关事业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维修。
2.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1)凭单维修。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样张附后,“中国杭州”门户网站 www.hangzhou.gov.cn可下载),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
(2)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送修单位。
(3)维修确认。送修单位应对定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定点维修企业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送修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的,定点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留。
(4)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定点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送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5)维修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送修单位应在“送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对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三、维修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盖有“浙江省级、杭州市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2010至2011年度”图章(图样附后)的合法发票由单位实行转帐方式支付,每季度后十天内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
对一次性修理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小零小修项目,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凭维修专用发票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因公出车离开杭州市区需在外地维修的,其维修费用经市采购办确认后方能报销。
四、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率和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管理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用车。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用车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的办法等内容,以便各机关事业单位查询和监督。
3.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每季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定点维修合同履行情况表。必要时,要提供有关维修情况的书面说明。
4.各定点维修企业不得违反或擅自变通定点维修合同,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5.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批手续。严禁送修单位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或市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6.市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办法》(杭政采办[2004]4号)加强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和考核,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定点维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报经市有关部门查处。
7.对定点维修中发现的问题,各送修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通报。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5085457。
特此通知。
附件:
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