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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1号
2010-01-04   阅读人数:1399 人次
[ 主题词: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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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现予以公告。 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在2010年1月25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未申报月份的纳税申报资料等,向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申报手续(节假日除外)。逾期将依法从严处罚。 

  下载:十月非正常户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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