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
|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
|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具体为: |
|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 |
|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 |
| 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4%。 |
| 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8%。 |
|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