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财税网站
日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杭州市将全面实行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同时,原设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代办点的各征收窗口同时撤销,不再受理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征收,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他征收标准、免税车辆等规定与原规定一致。 2009年12月20日起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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