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化工公司个人所得税案件
一、案件来源及检查方法 A化工公司系改制企业,2008年根据有关线索,地税稽查局将该公司列为专案检查对象。 接到任务后,稽查人员围绕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开展调查:一是通过06版征管信息及相关报表资料掌握该公司纳税申报情况。二是到有关部门了解公司改制、拆迁、补偿等情况。 三是通过实地检查后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外调。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以“假退股”形式对公司股东实施分红,金额为97.1万元,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2、账外发放XXX等20位中层干部效益奖金127.5万元,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3、2004年——2006年,公司股东甲某以分红款148万元抵交其个人竞购B公司股权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4、2005年——2007年,公司股东乙某以分红款23.2万元抵交其个人竞购公司住房应支付的房款,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责成A公司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964289.80元,并处以50%的罚款。同时对甲某、乙某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分别处以1500元——3000元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系中与个人利益最休戚相关的一个税种,部分不法纳税人事必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实施偷税,因此拓展思路,合理假设,注重细节,逻辑推断是查案的根本。此案错综复杂且账外核算项目较多,具有明显偷税企图。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不是纳税人不知道,而是纳税人对“所得”的理解失误造成的,他们认为实实在在拿到手钱的才是所得。针对纳税人的这种理解,应以加强教育与宣传为主,以处罚为辅,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意识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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