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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办法
2008-06-02   阅读人数:2456 人次
[ 主题词: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银行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与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监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内支付实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应通过支付系统等资金渠道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健全,具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总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签订委托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总行)管理本系统经办行的零余额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其在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章,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编码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均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原则上也不得提取现金,如需提取,须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1)是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从国库单一账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九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2)是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从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回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付款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总行)统一领用,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开具相关票据,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银行支付结算凭证作为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天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月2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下一月的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可在年内累计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专用章,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分别由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通过专人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专人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用款额度、支付与清算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间相互传递。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要建立严密的传递和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结算凭证,须将资金于当日汇出,并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在营业日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汇出。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6∶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16∶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7∶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6∶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10∶00之前及时划出。代理银行自身原因产生的垫付资金,不计付利息。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6∶00之前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通过支付系统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16∶00之后收到的贷方资金,须在下一营业日10∶00之前退回。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要素,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二)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资金渠道办理资金汇划。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应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回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前退票的,由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资金退回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通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及预算单位,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结算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要素(含支付指令)是否正确;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须支付的应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相关各方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的款项支出,代理银行应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的清算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规定最迟清算时间前30分钟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当日确实来不及清算的资金,采取当日垫付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受理的转账和汇兑并实际支付的业务。
 
 代理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3)有关内容,并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不按规定签字确认的,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不能在当天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汇总填写《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4),于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市财政局。《汇总表》应附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参照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资料:
 
(一)《××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附5);
 
(三)符合数据规范的集中支付电子文件;
 
(四)其他相关凭据。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有关联次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回,结平各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申请划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财政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同时,按财政支付方式、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
 
(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前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数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四)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往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利用行内清算系统分别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五)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由国库部门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作国库部门的发报依据,第三联提交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第四、五两联加盖转讫章后分别退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市财政局国库部门。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同时,按财政支付方式、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并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主动将退划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代理银行借方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
 
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市财政局(国库部门)作收款回单。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授权支付结算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资金错误,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应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报送。
 
代理银行除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外,还需按月报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6),用于核对国库与代理银行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户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由于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未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提供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造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划款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二)未按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支付的;
 
(三)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及相关凭证金额不一致,上述凭证清单与电子信息核对不一致且在规定处理时间内无法及时解决,致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制度规定,致使人民银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因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延误或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的累计金额,超出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规定额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代理银行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有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余额应为零的相关账户余额不为零而违反规定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除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由代理银行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2.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3.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4.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5.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
 
    6.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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