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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纺织品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2008-03-04   阅读人数:2060 人次
[ 主题词: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F纺织品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一、基本情况
         F纺织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面料、纺织品的批发零售。
          二、查实的违法事实
       (一)2004年度:
         1.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列支2003年度的税金7689.92元,年末未作纳税调整。
          2.据国税部门查实,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虚构原材料购进184401.71元(不含税),该部分虚构原材料2004年已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造成虚列销售成本184401.71元。
          3.据国税部门查实,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84401.71元(不含税),该公司已向国税部门补缴增值税的31348.29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度:
          2005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非本单位职工的个人费用5368.38元,年末未作纳税调整,且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案件处理
         2004年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194.38元。
         2.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财预74号)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1253.93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2004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43096.0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4221.71元,已缴284374.52元,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59847.1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799.2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020.78元。
         2005年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2005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49703.2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2402.09元,已缴80630.52元,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1771.5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扣未扣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858.94元补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所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81.5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85.7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9.47元。
        案已于2007年4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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